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远贫困县市科技人员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2019-01-23 16:22:3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根据《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远贫困县市科技人员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远贫困县市科技人员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2015年4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远贫困县市科技人员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支持边远贫困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基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科技服务水平,根据科技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至2020年,每年从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农村环保、信息化等行业选派不少于550名科技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的形式,到35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县市(以下简称重点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每年为重点县共培养不少于70名科技服务人员和科技创新创业人员。通过科技人员的选派和培养,为当地转化和推广一批科技成果,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品牌、科技扶贫示范户,推动重点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部门指导,县市落实。自治区科技厅、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计划实施方案,下达年度选派和培养计划,拨付工作经费,监督经费使用,加强工作指导。地、县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落实,做好需求计划申报、科技人员选派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确保专项计划顺利实施。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把专项计划与科技援疆,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科技特派员创业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农业科技园区以及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结合起来,借助其项目、资金和人才资源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培育品牌,提升服务。围绕重点县经济发展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壮大农村合作组织,加强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平台建设,开展品牌培育和产品营销服务工作,努力提升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三、选派要求及程序

(一)选派对象与条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选派对象需自愿到受援县服务,同意本方案中有关规定。已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可适当放宽条件,打破身份限制。

(二)选派范围与方式。围绕重点县科技需求,坚持双向选择,就近就便、区内调配为主,重点选派自治区级、地州本级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科技人员。鼓励通过对口援疆等机制渠道组织跨省服务,非贫困县的科技人员到35个重点贫困县开展技术服务和创业。

(三)服务内容与形式。围绕重点县科技需求,开展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选派人员应到县、乡一级单位的一线专业技术岗位,以全日工作形式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一年。开展科技创业的,要与农民和当地经济实体结成利益共同体。

(四)选派程序及考核

1.需求征集。重点县科技部门根据自治区科技厅的通知,于每年1230日前,提出年度选派需求计划,经地州科技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汇总确认,上报科技部。重点县在提出选派需求计划时,可先与有关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沟通,进行双向选择。

2.人员选派。科技部下达选派计划后,自治区科技厅于每年310日前,委托地州科技部门落实选派人员,指导选派单位、选派人员与重点县签订服务协议,并在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通过双向选择本地州无法选派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商请有关科研单位选派;区内无法选派的,商请援疆省市科技部门选派。

3.考核总结。选派人员服务期满后,由重点县科技部门于每年110日前,对其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逐级将有关情况(包括选派工作经费到位情况和配套经费落实情况)上报到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对专项计划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科技部,同时报财政厅备案。

四、培养要求及程序

(一)培养对象。重点县的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特派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中小型农业企业负责人,以及乡土人才、回乡创业大学生等。

(二)培养方式。一是系统培训。组织部分科技骨干到区内外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参加3个月至1年的脱产培训或岗位锻炼。二是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受培人员到区内外有关单位或培训机构参加10天至30天的培训。

(三)培训基地。区外培养主要在科技部确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区内培养按就近就便原则,由具备培训能力的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及星火学校等承担。

(四)培养程序。

1.制定计划。重点县科技部门提出培养需求,经地州科技部门审查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汇总确认,上报科技部。

2.选拔人选。自治区科技厅将科技部分配的培养名额下达给地州科技部门,由其会同重点县科技部门做好培养人选选拔工作。

3.组织培训。自治区科技厅选定培训实施单位并签订培养工作协议,由其按培养要求开展培训服务。

4.评估考核。培训实施单位完成培养任务后,向学员发放统一的培训证书,并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包括经费使用决算情况)。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实施单位培训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后,将有关情况上报科技部,同时报备自治区财政厅。

五、组织实施

(一)专项计划与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捆绑实施,具体在自治区“三区”人才计划协调小组指导下,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负责做好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评估总结等工作。

(二)地州科技部门要会同党委组织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抓好专项计划在本地区的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好相关政策。

(三)选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以重点县科技部门为主,派出单位为辅。重点县科技部门要经常了解选派人员的工作情况,协调受援单位解决有关问题;加强与选派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选派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状况,共同做好选派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受援单位要协调落实好选派人员的工作岗位,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制定工作计划,支持他们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五)培训实施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好培训内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做好培养人员的学习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选派人员享受《关于自治区落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90号)和《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实施意见》(新科特字〔20091号)有关政策,优先推荐承担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二)经费保障。

1.中央财政按照选派人员人均每人每年2万元、培养人员每人每天120元标准安排专项计划工作经费支持。选派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核算后拨付给派出单位;培养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拨付给科技厅统筹使用。

2.选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选派人员工作伙食补助、派入地与派出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差额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费用等。培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育培训和补助参训人员食宿。

3.自治区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择优支持在重点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选派人员。

4.专项计划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将对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