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作者:科技信息组 责任编辑: 2019-01-31 17:11:53
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见附件2),即日起开展我区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新疆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8年到期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18年度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计划分三批进行。申请第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应于2018年5月30日前完成系统内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系统内上报;申请第三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统内上报。

  三、申报程序

  鼓励企业在认真学习研究《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基础上,自主编制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申报。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由所在地(州、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激活账号。兵团科技局负责下辖十四个师(市)内企业注册审核,兵团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联系方式见附件3。

  (三)企业可自行选择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备案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4),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5。

  (四)企业应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填写、附件上传并提交至所在地科技局,在线打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文件,并按要求(见附件6)装订成册(正本一册),于每批次系统内上报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五)兵团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有关园区科技局分别于5月31日、7月31日、9月30日前,在系统内完成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的申报信息审验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在系统内发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机构办公室,存在严重失信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

  (六)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与财务专家,按照技术领域分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核发证书编号、颁发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各地(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培训工作,请拟申报企业积极参加并关注有关科技局通知。

  (二)企业提供材料务必真实、有效,留存的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归档。对于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偷税漏税的,一经查实,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

  (三)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五)企业名称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务必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更名请联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0991-4592860,4504198。

  五、联系方式

  新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李亚婕 王付娟 0991-4592860 4504198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常晓晖 0991-3832818
  认定咨询QQ群:68061097(申请入群时注明企业名称和姓名)
  通知及附件下载地址:www.xjkjt.gov.cn 通知公告栏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353号自治区科技厅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各地(州、市)科技局、兵团科技局联系方式
4.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备案中介机构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6.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2018年2月12日